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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10-19 浏览:次
自贡市人事局
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3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3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办发〔2009〕45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我市原出台的有关规定凡与此通知有不一致的请改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毕业生△ 生活补助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3日印发
文件 |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09年就业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要求,现就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在确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间,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补助,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期为3—6个月,基本生活补助按实际参加见习的时间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后,由见习基地按月向见习毕业生垫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每季末,见习基地根据实际补贴人数与补贴月数,向当地人事部门申请基本生活补助。申请时须提供见习协议、见习毕业生花名册、补助发放表、见习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和毕业证复印件、见习基地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
(三)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送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拨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省上统一办理。高校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后,各市(州)人事局向省人事厅上报见习协议、见习毕业生花名册、见习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由省上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三、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严格执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防虚报、谎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发生,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 生活补助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9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100份)